星期五, 6月 25, 20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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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lag了啊~~是昨天的新聞:

新聞發布第123號(中央銀行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)

重點只有幾句話:

  1. 央行重貼現率、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各升半碼(原文第一句)
  2. 台北縣市打房出招:(見原文最下面附表)
    1. 6/24之後買第2戶沒有寬限期
    2. 貸款成數上限是鑑價之七成(是鑑價!不是成交價!)
    3. 同一間房子不能再以修繕等其他各種名目再貸一筆
  3. 台北以外沒有上述規定,因為央行覺得近年來台北大都會區房價漲幅較為明顯(見原文第三大項),其他地區還好啦(誤)

原文如下:

中央銀行新聞稿 99年6月24日發布

<網址:http://www.cbc.gov.tw> (99)新聞發布第123 號

中央銀行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

一、本(24)日本行理事會決議:

(一)本行重貼現率、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各調升0.125 個百分點,分別由年息1.25%、1.625%及3.5%調整為年息 1.375%、1.75%及3.625%,自本(99)年6月25日起實施。

(二)依據中央銀行法第28、29、31條及銀行法第37條第2項、第40條之規定,訂定「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」,並自本年6月25日起施行(詳附表)。

二、本次調升利率,主要考量因素如下:

(一)本年以來,全球景氣持續復甦。受惠於亞洲新興國家等主要貿易夥伴需求升溫,我國出口及廠商投資大幅擴張;益以失業情勢逐步改善,民間消費溫和增加,致第1季經濟成長率高達13.27%。由於經濟表現較預期為佳,國內外機構紛紛上修本年台灣經濟成長預測值,本年5月行政院主計處將本年經濟成長率由原估之4.72%上修至6.14%。

(二)隨全球需求增溫,推升原油等國際原物料行情,國內零售市場反映成本調高售價,本年1至5月國內消費者物價(CPI)年增率為1.19%。主計處將本年CPI年增率預測值由1.27%上修為1.40%。

(三)上(98)年下半年以來,因國內外景氣回溫,本行量化寬鬆政策逐漸退場;銀行超額準備部位已降至正常水準,隔夜拆款利率逐漸上升, M2年增率回復至成長目標區中線值附近(詳附圖)。本年4月以來,本行再機動增發364天期定存單3,000億元,回收銀行資金,其效果相當於調升存款準備率1.19個百分點。

鑑於國內經濟加速復甦,銀行放款與投資持續成長,市場利率漸次走高;益以房地產價格攀升,以及物價上升,本行理事會認為調升政策利率,循序引導市場利率逐漸回復正常水準,有助於本行維持物價穩定與金融穩定之經營目標。未來本行仍將檢視經濟及金融情勢之發展,適時採行適當的措施。


三、本行訂定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,主要考量因素如下:

(一)近期全體銀行房貸(含購置住宅、房屋修繕及建築貸款)占總放款比重高達 38.3%*,相對國內生產毛額比率亦達52.0%;新增放款復偏重在台北市及台北縣10個縣轄市。由於銀行放款有過度集中之虞,不利銀行風險控管。

(二)近年來台北大都會區房價漲幅較為明顯,民眾購屋負擔較重,房價所得比(購屋總價/家庭年所得)及貸款負擔率(每月房貸支出/家庭月所得)均高於其他地區。

(三)上年10 月以來,本行已積極採取道德勸說,籲請銀行注意不動產相關貸款之風險控管;本年3月本行復促請銀行針對投資戶調降最高貸款成數、調高利率及取消寬限期,並辦理金融專案檢查。

(四)金融專案檢查結果顯示,多數金融機構均能注意房貸授信風險,惟仍有部分金融機構未能配合落實風險控管。另於專案檢查過程中,部分銀行亦迭有建議,希望明確訂定一致性的規範。

(五)金融機構資金主要來自社會大眾,為保障民眾權益及避免借款戶承受過高風險,並督促金融機構控制授信風險,以促進金融穩定,本行理事會認為有必要將前述道德勸說事宜,進一步予以明確規範,俾供金融機構遵循。

本項規定,僅規範到少數的高風險貸款戶,並不影響絕大多數正常貸款案件。

本行理事會並希望金融機構授信除注意擔保品價值之外,更宜重視借款人償債能力;業務亦宜朝多元化發展,以分散風險,穩健經營。

(六)政府各部會刻正戮力推動「健全房屋市場方案」,本行理事會認為本項購屋貸款規定係落實該項方案「不動產貸款風險控管面」之要求。惟促進房屋市場穩健發展,仍有賴上述方案之相關政策共同推動。

四、新台幣匯率原則上由外匯市場供需決定,惟若有不規則因素(如短期資金大量進出)及季節因素,導致匯率過度波動與失序變化,不利經濟與金融穩定時,本行將維持外匯市場秩序。

五、本行重申外資投資國內有價證券而匯入之資金,務必依結匯申報用途使用;未來本行將隨時密切注意其資金之用途。

*其中購置住宅貸款比重為27.9%,房屋修繕貸款比重為4.2%,建築貸款比重為6.2%。



附表: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      

(主要內容) 99.6.24

壹、本規定適用範圍

一、本規定適用之金融機構,包括銀行、信用合作社、農業金庫、農、漁會信用部、人壽保險公司及中華郵政壽險處。

二、本規定適用之地區,包括台北市及台北縣10個縣轄市(板橋市、三重市、中和市、永和市、新莊市、新店市、土城市、蘆洲市、樹林市及汐止市)。

三、本規定適用於上述地區之「新承作購屋貸款」。

貳、新承作購屋貸款

金融機構新承作之個人購屋貸款,其擔保品座落於上述地區者,應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。若該借款人已有用途為「購置不動產貸款」者:

一、其新購屋貸款最高貸款成數不得超過該房屋擔保品鑑價之七成。

二、無寬限期。

三、對同一擔保品,不得另以修繕、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,額外增加貸款金額。

參、本規定生效日

本規定自99年6月25日生效。生效日前,業經金融機構核准但尚未撥款案件,得依原核貸條件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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