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期二, 3月 16, 20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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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看到在 mobile01 上有神人提到一品大觀地目一案,已有第一份判決出來了。原告共7人,都可以得到不同金額的賠償。

當然要恭喜這幾位得到賠償的原告,不過賠償金額看起來和一戶一品大觀的價格來比,好像不太多。大概每人可得到的賠償在幾十~160萬之間,另外要退還之前付給建商的費用。

這個判決,可能會連帶影響其他一品大觀的自住戶,甚至投資客相繼依判例再來告一下昌益。看來昌益未來還有好幾場仗要打了。

判決書可以在新竹地方法院的民事類查詢到,關鍵字用一品大觀即可。節錄重點如下:

【裁判字號】 98,重訴,49
【裁判日期】 990222
【裁判案由】 返還買賣價金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5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﹕

主 文
一、被告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
額及利息。
二、被告寅○○、壬○○、卯○○、未○○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
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。
三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各原告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利息。
四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(主文後略)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原告姓名│被告理銘公司應給付金額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1│ 己○○ │             835,170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2│ 丙○○ │             890,000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3│ 丑○○ │           1,620,000元│
│    │ 子○○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4│ 午○○ │             890,000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5│ 酉○○ │           1,343,802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6│ 辰○○ │             930,000元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利息﹕均自民國97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│
│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。      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原告姓名│被告寅○○等四人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1│ 己○○ │             282,500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2│ 丙○○ │             267,500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3│ 丑○○ │             340,000元│
│    │ 子○○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4│ 午○○ │             262,500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5│ 酉○○ │             447,500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6│ 辰○○ │             320,000元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利息﹕均自民國97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│
│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。       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原告姓名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之金額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1│ 己○○ │             279,418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2│ 丙○○ │             289,375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3│ 丑○○ │             490,000元│
│    │ 子○○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4│ 午○○ │             288,125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5│ 酉○○ │             447,826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6│ 辰○○ │             312,500元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以上計算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。另因請求│
│之金額有所擴張,故利息均自98年12月25日│
│起(原告請求之金額於98年12月4 日以民事│
│陳明狀擴張,該書狀原告自行送達被告,被│
│告於98年12月25日另提民事爭點狀,故被告│
│至遲於98年12月24日前收受該書狀,是以,│
│利息自98年12月25日起算)至清償日止,按│
│年息百分之5 計算。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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